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营改增”试点过渡性扶持政策调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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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5年5月11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过渡性扶持政策调整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宁波不发):
根据国家关于推进营改增工作的总体进程安排, 2015年“营改增”预计将全面完成,营改增工作全面完成后,全社会增值税抵扣链条将趋完整,基本消除原增值税、营业税重复征税现象,企业税负将进一步减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保持与周边省份政策的一致性,创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间公平竞争,自发文之日起,我省取消营改增试点期间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扶持政策的通知》(浙财预[2012]29号)及《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财政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浙财预[2013]21号)中有关财政扶持政策停止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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